作者:李文兵 发布时间:2015-07-06 11:09 点击次数:3195 |
池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独立法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分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活动开展、制度建设、工作保障五个部分。(详见《池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三、考核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对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定为“优秀”;总分在71—89分之间的定为“合格”;总分在70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
企业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表彰的,相应加5分、10分和15分。对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或者是出现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1、自评申报。年终,由企业党组织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材料,上报考核责任单位。
2、检查复核。考核责任单位组织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的方式深入企业复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等次。
3、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择优授予“先进企业党组织”称号,颁发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其党组织班子成员作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推荐人选;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责令整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不得参加下一年度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
五、其他说明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具体负责辖区内各企业党组织考核;各企业党(工)委负责所属企业党组织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工委、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备案。
附件:池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