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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意见
信息来源:安徽先锋网 发布时间:2015-07-13 09:03 点击次数:1324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近日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各市、县每两年要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进行一次普遍走访慰问,原单位要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保持联系,定期向易地安置离休干部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对外省来安徽安置的,接收安置单位要定期组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并将他们就近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意见》强调,离休费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各项生活补贴,要全额纳入发放范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调整时,要提供清单说明。医药费凡已经实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地区,应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纳入医保统筹;未实施离休干部医保统筹的地区,要按规定及时实报实销,并承担汇费。管理费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接收安置地区或单位。对原没有取暖费地区的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到有取暖费地区的,《意见》规定原单位应按接收安置地区标准给予取暖补助费。

《意见》要求,各级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加强对易地安置工作的领导,经常过问和听取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汇报,协调和研究解决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解决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存在的问题。

《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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